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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开展2020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通知明确,企业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扫描件。

  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复核和汇总。

  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aoa体育app(中国)有限公司)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他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进行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5.26 宗边

螺纹钢价格暴跌!钢材价大幅回落!

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约谈提醒大宗商品重点企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5月23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等五个部门召开会议,联合约谈了铁矿石、钢材、铜、铝等行业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重点企业,钢铁工业协会、有色金属协会参加。

会议明确,下一步,有关监管部门将密切跟踪监测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加强大宗商品期货和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连续关注大宗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后,钢铁市场暴涨行情开始扭转。从钢材到铁矿石,价格最近都明显回落。

特别是钢材价格,已经回吐了5月份以来的涨幅,向基本面回归。专家预计,随着需求淡季到来,需求转弱对价格也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钢价6月份有望回归正常水平。

钢材期货市场

黑色期货大幅下跌,钢价全线重挫

受此影响,市场情绪再一次受到打击,总体来看,黑色系整体收跌:铁矿震荡收绿,焦炭跌势放缓;热卷再次下行,螺纹低位整理

据悉,5月24日国内建筑钢材价格跌120-350元/吨不等;其中杭州中天报4850元/吨,跌190元/吨;北京河钢报5250元/吨,跌170元/吨;广州广钢报5230元/吨,跌170元/吨。国内热轧板卷价格跌180-300元/吨不等;其中上海本钢报5480元/吨,跌200元/吨;唐山安丰报5320元/吨,跌280元/吨;佛山柳钢报5310元/吨,跌280元/吨。国内中厚板价格跌120-350元/吨不等;其中江阴恒润报5720元/吨,跌200元/吨。国内冷轧板卷价格跌100-220元/吨,其中上海本钢报6120元/吨,跌190元/吨。

钢材现货市场全线重挫,黑色期货低开震荡。最新消息,有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大宗商品期货和现货市场联动监管,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随着钢市理性回归,国内多数市场螺纹钢价格跌至“五一”节前水平,目前低价资源成交有所好转,但市场心态仍偏弱,短期钢价或跌势放缓。

钢材现货市场

建材现货方面,5月24日全国市场开盘全面下跌,南北市场相互呼应,不同的是跌幅。

其中,华北钢厂持续补跌,中间需求几乎停滞,市场价格下调;华东市场厂家跟跌,市场报价集体下移,局部市场低价出货量不错。

钢坯:今唐山钢坯市场偏弱整理,成交有限。具体表现:直发资源成交续弱,期货螺纹弱势震荡,午前仓储可交单现货资源4850元/吨成交,午后随盘面小幅反弹,现货涨至4900元/吨出库成交。观下游成品稳中有降,钢坯现货价格低于直发价格百元左右,预计短期钢坯价格或仍处在下行通道。

 

据不完全统计,5月24日,全国共有18家钢厂调整出厂价格,具体调整如下:

 

华东

1、长江:螺纹、盘螺下调50元/吨;

2、石横:螺纹、盘螺上周末至今日累计下调230元/吨;

3、莱钢永峰:螺纹、盘螺上周末至今日累计下调250元/吨;

4、马钢:H型钢下调100元/吨,中型材下调100元/吨;

华中

1、济源::圆钢、螺纹、高线、盘螺下调100元/吨;

华北

1、晋南:螺纹、高线、盘螺下调100元/吨;

2、高义:线材、盘螺下调100元/吨;

3、美锦:盘螺、线材、螺纹下调260元/吨;

4、包头大安:螺纹、线材、盘螺下调100元/吨;

5、包头亚新:螺纹、盘螺、高线下调100元/吨;

6、晋钢:螺纹下调200元/吨,盘螺下调195元/吨;

7、中阳:螺纹、盘螺上调30元/吨,线材Q195上调35元/吨;

8、太行:螺纹、盘螺下调150元/吨;

9、新金山:螺纹、盘螺、高线上调50元/吨;

10、长治兴宝:螺纹、盘螺下调200元/吨;

华南

1、桂鑫:螺纹下调120元/吨,盘螺、线材下调150元/吨;

西南

1、永航:螺纹下调80元/吨,盘螺、线材下调50元/吨;

东北

1、海城后英:螺纹、线材下调250元/吨;

 

成交表现低迷,终端采购积极性十分清淡。从上周以来,国内多数市场钢价格跌至“五一”节前水平,目前低价资源成交有所好转,但市场心态仍偏弱,随着钢材需求淡季到来,短期钢价还可能略有回调。

大宗商品价格监管信号正在持续强化。此前,国常会两次提到大宗商品涨价相关问题,指出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要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适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行为。大商所、上期所等期货交易所也针对期货行情积极调整了铁矿石、螺纹钢、热卷等合约的交易规则。分析人士指出,政策层面,有关大宗商品价格的监管信号持续强化,市场投机行为被进一步打压。与此同时,考虑需求层面,大宗商品出现超级周期也缺乏相应的需求基础。预计在未来一个季度,大宗商品价格将逐渐回归常态化水平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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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7~9月“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21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现将2021年7-9月“三类人员”考试报名和考试时间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形式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B、C证)安全生产知识初证、继续教育考试统一实行计算机考试。

       二、考试报名

    (一) 初证考试

7月份

第一次考试:报名时间6月21日至6月23日

                    考试时间7月11日至7月17日

                  (准考证下载时间7月7日至7月10日)

第二次考试:报名时间7月5日至7月7日

                    考试时间7月25日至7月31日

                  (准考证下载时间7月21日至7月24日)

8月份

考试:报名时间8月2日至8月4日

         考试时间8月25日至8月31日

       (准考证下载时间8月21日至8月24日)

9月份

第一次考试:报名时间8月23日至8月25日

                    考试时间9月12日至9月18日

                    (准考证下载时间9月8日至9月11日)

第二次考试:报名时间9月6日至9月8日

                    考试时间9月25日至9月30日

                    (准考证下载时间9月21日至9月24日)

根据实际报考人数,考试日期将会作相应调整;根据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如报名人数过多,系统将根据报考时间先后顺序,自动顺延至下一报考批次。

报名须知

(1)企业网上报名网址:http://zs.jsjtrc.com/jwkwweb/root

(2)企业网上报名流程:流程图

(3)网上报名企业用户使用说明书:说明书

(4)准考证下载:企业自行网上下载、打印

(5)联系电话:63120883、63120389

 

(二)继续教育考试

7月份

第一次考试:报名截止时间6月23日

                    考试时间7月11日至7月17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7月7日)

第二次考试:报名截止时间7月7日

                    考试时间7月25日至7月31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7月21日)

8月份

考试:报名截止时间8月4日

          考试时间8月25日至8月31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8月21日)

9月份

第一次考试:报名截止时间8月25日

                    考试时间9月12日至9月18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9月8日)

第二次考试:报名截止时间9月8日

                    考试时间9月25日至9月30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9月21日)

报名须知

(1)继续教育考试仅限在中心备案的培训机构统一报名。

(2)准考证由培训机构统一向中心领取。

(3)联系电话: 63120883、63120389

(4)参加继续教育考生必须持有效电子证书。

根据沪建质安〔2020〕99号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证书于2020年1月24日开始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本市疫情防控结束后三个月。

       三、注意事项

       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及培训考核场所要求,考试当天考生进入考场一律需要提供“随申码”、携带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考试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同时做好健康状况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考试结束后不得在考场逗留。

考生如有以下情况不得进入考场:

(1)自考试日期前14天有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且无法提供近期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拒绝接受体温测量、不能提供“随申码”绿码。

(3)体温超过37.3℃或有咳嗽、气促等异常症状。

附件:

1.《〈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06

2. 《关于延长因受疫情影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沪建质安〔202099

3.《〈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人才〔202027

住建部: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到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到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工作目标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主要任务

 

科学合理制定标准。在调研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工人技能实际水平情况,按照工作目标及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占工人总数比例及不同工种、技能等级工人配备比例要求。同时在配备标准中明确不同等级工人之间相应的代换计算方法,在计算工人配备时,高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一定比例代换低等级技能工人。定期完善配备标准,逐步提高本地区高等级技能工人在所有技能工人中的占比。

 

认真开展技能培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推动实现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

 

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等制定检查手册,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动态开展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不满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行业质量安全评优评先以及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体系,推动形成现场决定市场的良性环境。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未满足配备标准要求的在建项目进行公示。

 

强化信息化应用。不断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及智慧工地等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标准达标考核功能。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及时分析记录建筑工人技能等级、培训考核评价、工资薪酬、用工评价等情况,推动企业发布建筑工人市场化价格等信息,引导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标准,并将薪酬待遇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以及用工评价挂钩。

 

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等,在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配备标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要深入基层、施工现场开展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水平情况,确保配备标准落地见效。在实施中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积极予以推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各地在建项目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各地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筑原材料大涨!多地建筑材料价格预警!!!

近期,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

01钢材

春节之后,钢材平均每吨价格比去年低点上涨超过1000元,钢材价格的一路狂飙。5月10日,钢材更是突破6000元大关。

据钢铁协会监测的数据,3月末,钢材长材价格指数为142.76点,环比上升5.78%,钢材板材价格指数为141.83点,环比上升8.13%,伴随着钢价上涨,钢材社会库存持续下降。

02铜材

最近一段时间,铜价暴涨。价格从年初的58000元/吨左右一路上涨至77000元/吨,即将突破80000元/吨大关!

从需求端来看,铜的需求非常大,而且不可替代。

从供给端来看,铜矿是极其稀少的,而且主要在智利,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智利受疫情困扰,产能不足。自4月5日起,智利对无智利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关闭边境。智利能源和矿业部此前回应称,关闭边境不会影响海上运输以及矿企的正常运作,但国际铜价依然大幅上涨。

此外,铜矿供需缺口的不断拉大也对铜价大幅上涨形成支撑。世界金属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精炼铜产量为2394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2%,全球需求量为2533万吨,同比增长6.1%。全球铜市场供应短缺139.1万吨,较2019年的38.3万吨缺口扩大了近100万吨

03木材

据悉,从去年8月开始,木材价格逐步上涨,普通建筑用材价格平均上涨了20%;而家具用材的价格则平均上涨了30%

在木材价格大涨的同时,木材供应也出现了严重缺货的现象,很多对木材需求量大的下游企业苦不堪言。

目前木材价格持续上涨,外部因素也在不断加持,近期海运频繁受阻,海运费飙升,原材料价格上涨,叠加原木进口紧张,市场供不应求等因素也在一直刺激价格上涨。

螺纹钢价格

5月10日Myspic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6234.00,日环比上涨8.59%。全国31个主要城市HRB400E(20mm)螺纹钢均价6274元/吨,上涨507元/吨。重点城市:北京6290元/吨,上涨490元/吨;上海6120元/吨,上涨440元/吨;广州6250元/吨,上涨470元/吨;西安6180元/吨,上涨500元/吨。

水泥价格

5月10日水泥价格指数512.48,日环比下降0.2%,全国26个主要城市P.O42.5散装水泥均价468元/吨,较上个交易日下跌2元/吨。重点城市:北京480-500元/吨;上海575-626元/吨;广州540-560元/吨;西安420-430元/吨。

混凝土价格

5月10日混凝土指数463.92,日环比下降0.13%,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款、非泵均价439元/方,较上个交易日下跌1元/方。重点城市:北京435-455元/方;上海500-520元/方;广州610-630元/方;西安490-510元/方。

砂石价格

5月10日砂石均价114元/吨,日环比持平。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石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59元/吨、机制砂133元/吨、碎石121元/吨;广州天然砂177元/吨、机制砂137元/吨、碎石125元/吨;西安天然砂125元/吨、机制砂105元/吨、碎石100元/吨。

近期,由于我国多地的钢材、铜、铝、水泥、砂、砼相关材料出现波动。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也相继发布了建筑材料价格预警。现将部分地市发布的价格材料预警信息整理如下: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连云港市建筑材料价格预警》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州市建筑材料价格预警》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

继续施工,企业利润明显减少,甚至亏损;中止或者终止施工,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以合同为准进行管理的意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须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规制和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以上旨在加强施工企业的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包括法律风险、价格合理波动风险在内的相关风险。一旦在签订合同阶段进行了不合理的承诺,会面临极大的能否履约风险。

当然,也不是说类似合同一旦签订,毫无调整的可能。但在此情形下,施工企业的主动权会很弱。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难以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施工企业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不明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实务中,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价款约定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容易产生争议。如:固定价还是可调价不明;虽为固定价,但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不明;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中风险调整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约定不明;价款调整方法或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仅仅约定为“按实结算”,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按实结算,是按施工企业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套用定额结算,抑或套用何种定额;工程量、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在内的措施费、相关费率如何计取约定不明;就材料价格约定了一个浮动区间,但同时又约定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调整。

关于价款出现争议时如何处理,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这些应为双方处理争议时必须适用或可以参照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法律适用及计价依据作出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很多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才能得以“解决平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用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处理。如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双方尚在友好协商阶段,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此外,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这方面的争议,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规范,意思表示应具有唯一性。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1、各地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调差文件的效力

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上涨,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各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类似文件进行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这些调价文件的效力如何呢?能否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即各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调差文件难以推翻合同双方的约定,且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持谨慎的态度,往往不以此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已经启动司法造价鉴定程序,造价鉴定机构以此作为造价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具体应用

虽有以上的现状陈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价格调差规定和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价格调差文件毫无意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不能突破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在双方约定不明时,可以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指引和参考,有利于争议的协商解决。换句话说,在一些项目中,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企业可以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若由于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逾期提供甲供材料、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等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该工期延误期间遇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则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调整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3条即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条亦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亦有类似的约定。部分法院即有类似意见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4条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在此情形下,施工企业应收集好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证据材料。

对于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合同,施工企业应持谨慎态度

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约定范围内总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材料价格如此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对施工企业而言极为不利。出现约定范围的价格波动,相应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在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应考虑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不应盲目压价。应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切实履行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办法。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而言,应进行切实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以确保合同得以有效顺利履行,尽量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达到双赢的目的。